【合同纠纷案例】孙某在外省工作,春节期间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老家过年,于是到火车站托运了一箱食品给父母作为年货。托运单上写着5日之内就能运到,但是8天以后父母说还没有收到。孙某到铁路部门一查,才知道运错地方了。几经周折之后,等父母收到时已经是合同篇第15天了,食品全都变质了。孙某要求铁路部门赔偿,但是铁路部门说这是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那么,铁路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二)禾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本案中,食品的变质是由于托运延误造成的,铁路部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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