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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范本

北京合同律师谈延迟运送货物,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严某回海边老家度假,打算带一些海鲜回来分给同事,便花1000元买了5箱螃蟹,并与运输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严某随后将货物交给该公司。双方约定当天下午发货。到了中午,运输公司致电严某: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延迟送达海鲜的时间。严某要求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并一再声称会妥善保管该货物。该车到达后,严某拿着托运单去领取,却发现螃蟹已经变质发臭,根本无法食用。严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运输公司以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为由拒绝。严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延迟运输时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根据当事人要求为其安排其他运输工具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当运输公司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为严某的货物安排典他车辆,或者在严某要求解除合同时同意其要求。显然运输公司并没有采取如上措施,而是擅自推迟了运送时间,其行为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入、收货入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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