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邓某是北京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2008年5月,他经朋友引荐,与天津某广告公司老总商先生洽谈工作事宜,双方由此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工作协议,协议中约定邓某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工作,同时,邓某向广告公司交纳工作押金5000元,如果毕业以后不到广告公司工作,所交的押金予以没收。但是10天以后,北京某公司答应录取邓某,并叫他马上签订工作协议。经过一番思考后,邓某决定留在北京工作。毕业后,邓某没有到广告公司工作,按约定广告公司没有将邓某所交的工作押金退还。邓某告上法院,以广告公司利用毕业生急于找工作之机,在签订用工协议时强迫交纳押金,该行为属于胁迫行为,要求广告公司退还5000元的工怍押金。广告公司认为,邓某违约在先,因此按事先约定,将所交的押金没收。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用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依约向毕业生收取的押金,是对双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履行金,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中,邓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预见到交纳押金以后一旦违约将会出现的结果,其押金被广告公司没收,是由于邓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要求广告公司退还押金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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