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4月,某食品加工厂向某养殖场订购了20吨带鱼,约定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具体的交货时间没有作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不久,养殖场通知食品加工厂,欲于2009年8月之前将带鱼分四次全部交给食品加工厂。食品加工厂以带鱼加工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且没有足够的冷冻仓库为由拒绝在8月之前分四次收货,认为应该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每两个月收一次货。那么本案中,谁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可以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双方以往共同遵循的交易习惯进行。如果达不成协议,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案例中,带鱼属于保质期短易腐烂的鲜活食物,食品加工厂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大的冷冻仓库,如果短时间内大量购进只会造成损失,因此,本着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篇养殖场应该两个月交一次货,而不应随时交货。食品加工厂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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