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7月,甲公司为采购一批设备,委托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摺标活动。乙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过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于次日由评标委员会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是甲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乙公司为中标人。那么,甲公司能拒绝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招投标活动属于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对中标人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没有授100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甲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甲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甲公司可以拒绝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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