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关职业病防治第三阶段的规则,也就是紧接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之后,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诊断、治疗和对其提供保障的法律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职业病患者与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与被监督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为了依法调整这些关系,作出以下的规定:
1.关于职业病诊断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职业病的诊断由法定的医疗机构承担。这就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这样规定是考虑了职业病的诊断不同于一般疾病的诊断,而有特定的要求,同时还要方便职业病病人。
二是规定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如果涉及到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则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这样有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职责明确,与《职业病防治法》第10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也是相协调的,有利于职业病的诊断。
三是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同时明确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对于这项规定有过不同的看法,最后还是采纳了卫生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同时考虑这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
四是严格规范诊断行为,规定了法定的程序,也就是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这项规定通过集体诊断、共同签署、审核盖章几个程序,既考虑职业病的复杂性,又是采取对劳动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同时也确立了相关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关于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制度
主要内容有:第一,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上述两个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之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项规定是有针对性的,有些用人单位在一经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就想办法解除合同或者推出门不管,这是一种违法的做法;第四,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几项规定,可以说是把对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诊断与权利保障结合在一起,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3.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又涉及到职业病病人的重大利益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因此必须认真对待,矛盾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诊断的争议,因此对这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反复研究,听取意见,并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在制度上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是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这是指当事人有申请鉴定权;
二是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在立法过程中研究时认为这个鉴定委员会是非常设的机构,它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需要鉴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法律上对这个委员会作出规定时,也是这个意思;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一级申请再鉴定。
三是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规定,要求是规范、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因此明确这个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因为它的任务是从技术上作出鉴定,不属于是行政的决定;由以省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需要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鉴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是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尤其是用人单位的资料必须如实提供,这是法定的责任。
六是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这样安排主要是从经费上明确了承担者,可以保证鉴定的进行,即使是由劳动者申请鉴定的,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因为职业病危害是由用人单位造成的,应当承担责任。
4.职业病待遇
这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而引起疾病,就应当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这是一项基本规定,可以是指当前已有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也可包括在社会发展中逐步提高的待遇。职业病防治法在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方面,也就是在职业病待遇方面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此外,还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3种特定的情况作出规定,也是明确保障责任的承担者,以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三项规定是: (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2)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5.关于赔偿责任
这是指职业病病人受到职业病危害后,应当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并且这种赔偿应当直接体现在职业病病人的身上。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待遇不能全部补偿劳动者所受的严重损害时,由法律肯定了职业病病人仍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项规定是调整作为职业病病人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直接确定了劳动者可以享有的权利,也确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权利和责任都可以依法确定,也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中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具体确定,使劳动者获得保障。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