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该如何诊断和鉴定,职业病患者能享有什么权利保障呢?
典型案例
农民工“开胸验肺”以证明患职业病
张海超是河南新密市人。2004年6月,他到郑州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胸闷、咳嗽,一直当做感冒来治,但效果不好。
2007年10月,张海超从公司离职不久,又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他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此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一一尘肺。
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譬如,组织机构代码、职工工作时间、从事工种等。由于公司单方不配合,张海超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无奈,张海超只能向新密市政府有关部门求助。最后郑州市职防所出具了诊断证明,让他震惊的是,鉴定结果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决定“开胸验肺",弄清自己的病情。结果胸部一打开,医生就发现了他肺上的大量粉尘,肉眼可见。医生还为张海超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在郑大一附院出具的张海超的“出院诊断" 中载明.“尘肺合并感染。"医嘱第1条就是:“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主要领导同志均作出批示。河南省卫生厅和郑州市有关部门立即成立了调查处置领导小组。2009年9月17日,经过多方努力,在新密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调解下,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张海超作出6L 5万元的赔偿,其4名工友也因患尘肺病获得该公司共计100多万元的赔偿金。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律师评点
从以上案例,我们既可以看到职业病的危害,又能看到职业病人维权的艰难。而为了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我国于2011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了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
1.关于职业病的预防
(1)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职业病风险。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关于职业病的诊断和保障
(1)方便劳动者诊断。劳动者既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实行医师集体诊断。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3)单位不配合承担不利后果。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也应当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提升职业病的福利保障。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賠偿
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賠偿要求。
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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