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病防治法的总则部分,首先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规定,使这些方针成为法定的方针、法定的制度,然后根据这些方针、制度确定各项具体的法律措施、监督管理办法、人们的行为规则。在这部法律中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主要有: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它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难治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是一个对劳动者健康负责的、积极的、主动的方针,是职业卫生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所证实应当采取的正确方针。预防可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减轻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但是对已经引起的疾病仍要重视治疗,救治病人,减少痛苦,所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一个全面的方针,概括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
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前提,或者说是这部法律产生的基础和最充足的理由。劳动者参与职业活动,创造社会财富,有理由要求其健康受到保护,从国家来说,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让劳动者获得一个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利于保障各种合法的职业活动正常进行,因此制定职业病防治法,使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是这部法律的中心内容。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确立的职业病防治的一项基本的制度,它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法定的责任。因为职业活动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职业活动有支配作用,在职业活动中创造出来的成果首先由用人单位来体现,而职业活动中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又是用人单位能控制的。所以,对于职业病的防治首先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因而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作出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项规定不但确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且从法律上要求在用人单位中建立一种健全的制度。
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这是职业病防治中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措施。工伤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总称,将职业病列入工伤的直接理由就是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中引致的疾病和蒙受的损害。所以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而未在法律上确定采用商业保险的方式,主要是由于工伤社会保险有以下特点:
(1)工伤保险是政府为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它具有强制性、福利性,是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体现了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劳动政策。
(2)工伤保险是为了让劳动者在受到职业病伤害的情况下,能获得医疗和生活保障,这是国家所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项目,带有国家对社会再分配的含义,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
(3)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据国际劳工局的统计,1925年仅有7个国家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到1963年就有50个国家将职业病视为工伤保险事故,当前在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164个国家,都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职业病列为工伤保险,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4)工伤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投保责任,只要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履行了从事劳动的义务,就应当享受为其提供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受到伤害的职工权益的有力措施,体现了文明生产、社会进步、保护健康的要求,有利于公正地处理劳动关系。
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不仅有利于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分担了用人单位的风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稳定。所以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首先是在职业病防治法这部全国性的法律中明确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是由国家实行的制度,对职业卫生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职业病防治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监督管理的体制、原则、权限、程序、行为规则等在法律上都作出了规定,具有权威性,对社会上有关的各方面都具有约束力。在职业病防治法所作的规定中主要有下列几项:
(1)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则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说,这是一个既统一集中又分级管理的体制,符合对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点。
(2)职业病防治规划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一是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二是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这就是全国的、省的、设区的市和县都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三是应当将这个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措施
这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多项法定的措施,包括行政管理的措施、必要的技术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防治职业病的宣传教育工作,都要依法组织实施。
(4)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这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是一项特别规定,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上也是一项特别规定,主要是考虑职业病防治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专业性很强,当前又迫切需要,应当有效率地及时制定、及时公布,并且这些标准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是必不可少的依据,是执法监督中依法行事的尺度,所以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反映出来的实际需要,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也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相应加重。
(5)乡、镇政府的职责
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反映出来,当前小型的、分散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中,职业病防治状况差,出现的问题多,有些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有些也与某些组织的思想认识和管理行为有关,因此需要强调乡、镇一级政府机构的职责,并且由于他们有便于了解实际情况、能更直接地发挥影响、更普遍地进行监督的优势,所以专门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这样,发挥乡、镇政府的职能作用,使之有明确的职责,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与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配合,同时避免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交叉、责任不清的情况。
6.加强社会监督
这是由于职业病危害在社会中许多地方都存在,在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尤其是对分散存在于城乡各地的职业病危害的现象,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鼓励劳动者、知情者、主张社会公正的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法者施加压力,在社会力量的支持下加大查处力度,所以在《职业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项规定表明,防治职业病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也需要动员和支持社会公众热心地参与防治职业病活动,支持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与损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当然,职业病防治法也从另一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就是给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在法律中没有写明由谁奖励,但还是清楚地表明,这种奖励既应当是政府奖励,也应当是用人单位奖励,更不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奖励。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