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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职业病认定

前期预防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内容

日期:2013-07-2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183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早已提出,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它的主要意义和内容是:

1.前期预防的指导意义

防治职业病的法定方针是预防为主,预防就要从源头抓起,只有在源头实施控制和管理,才会是最主动的,也是最有效率的,可以防患于未然。在职业病危害未发生前就及早地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这是职业病防治的成熟经验,也是长期坚持的正确方针,这次在立法中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成为法定的方针,可以更坚定地、更有权威地实施职业病前期预防的措施。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有利于多加预防,减少发病。总之,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由职业病造成的负担,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高水平的劳动者的健康素质,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2.设立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的工作场所

这是防治职业病的起点,也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最有力的措施,这一个环节做好了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者减少劳动者受到的职业病因素的危害。所以职业病防治法中首先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其设立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设立条件即一般的条件外,在防治职业病方面还有特定的条件,就其工作场所而言,还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条件,共有六项: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这6项要求,实际上就是设立工作场所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6项法定条件,这里所指的设立并非仅指初始之时,而是只要设有工作场所的,就必须具备这6项条件。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这是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对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职业卫生工作的实践经验而确立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对此所作的规定为: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这项规定所表明的这项制度的含义为:

一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是法定的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即法律授予了卫生行政部门这项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背;

二是实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目的就是将所有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都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范围之内,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控,防止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受控制地造成损害,这里所指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不论是新设的还是原有的,什么行业、什么地区的,都必须申报,对职业病危害实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控,只有这样才能为有效地实施监控提供条件;

三是申报的范围是指法定职业病的各个危害项目,这是可操作的,监控目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及时申报,接受监督,这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容规避,不准隐瞒,更不得拒绝;

四是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并不仅仅是一种程序,而是有实质内容的监督管理,从申报开始就要接受监督。对于申报可以有三种处置方式:第一是实施监督,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符合规定的就起备案作用;第二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进行检查,责令纠正;第三是对违法设立的项目,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危害,甚至依法追究责任。

五是申报的具体办法由法律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目的是使申报制度更周密有效,切实可行,当前如果经验还不够,可以在实施中进一步完善。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这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它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体现为一种法定的制度,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积极改善作业环境,有力地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形象。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及有关措施主要的法律规定是:

(1)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预评价报告内容

这是为了保证预评价报告能发挥实际作用,所以法律上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治措施。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这样就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管理办法,发挥了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3)实行“三同时” 

这就是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投入的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这里所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三个同时的步骤、费用的列支,都是法定的,带有强制性,防止只重视主体工程而忽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片面认识和做法,是实现对职业病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保证措施。

(4)防护设施的设计和验收

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是有效的、合乎标准的,而不是形式上的、质量无保证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这两方面的把关责任同时也是权力给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因此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上述规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都是关键的环节,同时又明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质量合格,这是有针对性作出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施预防为主的方针。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法定机构

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对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都必须严格实施,保证评价质量,因此规定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按照这项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上述两项评价的法定机构,这些机构在技术上、人员素质上、担负责任的能力上都应当是合乎要求的,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专业队伍,才能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立法要求。对于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法律上还明确规定,所作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这也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的规定,从整体上这也是对这些机构的最基本的要求,必须认识到这是法定的义务。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必须具有公正性,对劳动者健康负责,而绝对不能为谋求自己的利益而失去客观、公正、真实,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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