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7:民事赔偿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根据该条作出的判决结果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完全相反,是否恰当?
(案例:甲行车时遇到乙在公共道路上的堆放物而致害,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甲不服责任认定,以"物件损害责任"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判决乙承担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责任承担与事故认定书相反。)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件中应当如何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有案例。见公报2010年卷第540-544页: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这一案例已经明确表示法院裁判实践对待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正确态度,提问中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甚至相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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