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成了劳动力市场的繁荣,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劳动纠纷,其中许多案件缘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常常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而难以实现维权诉求。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借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延期续签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2006年12月,吴女士与某社区劳务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吴女士便被劳务中心派遣到了某物业公司工作。2008年2月5日,吴女士突然发现,该劳务中心贴出了一份“告知书”,通知所有劳动合同已到期的员工,与该劳务中心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2月5日起终止。吴女士认为,社区劳务中心属于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机构裁决只支持了吴女士索要工资的要求,驳回了其他申诉请求。吴女士不服,向所在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社区劳务服务中心辩称,吴女士与该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已届满,该中心曾经用口头告知、张贴书面告知书及当场发放个人告知书等多种形式通知了吴女士。但吴女士不同意按期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也拒绝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续签劳动合同。该中心无须向吴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社区劳务中心发出告知书,实质是该中心单方解除了与吴女士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向吴女士支付相应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据此判决社区劳务服务中心给付吴女士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89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由于社区劳务中心在合同到期时没有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通知,以至于合同到期后吴女士还继续工作了两个月,从而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该劳务中心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不愿意承担劳动合同责任,使许多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法提出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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