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擅自出卖公司客户的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置
情景再现
小丽是某家居网站公司的职员,日常主要负责处理注册用户的信息收集和保管工作,该工作内容比较简单,所以小丽平时非常清闲,经常趁领导不在偷偷刷微博一次小丽在微博上认识了一个开家具店的老板杨某,二人由于工作比较相近,性格比较投缘,所以聊得非常频繁一次,杨某向小丽抱怨自己的家具店生意不好,不知道如何推广,小丽向其出了一个主意,将自己工作中保管的网站VIP客户的信息卖给杨某,让其有针对性地向这类群体进行推广,杨某非常高兴,当即给了小丽2块钱后来,经过客户反馈,公司彻查后,发现了小丽的做法,决定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公司损失,那么公司有权这样做吗?
依法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和《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事项"是指在保密期内劳动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小丽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私自将客户的信息出卖给他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确定。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上,应当做好本职工作,尤其是掌握着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更应该珍视这些商业秘密,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就失去了原则,违背自己的职业操守,否则必将承担由自己一手造成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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