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
2015年3月,夏某应聘进入某中介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2017年2月,某中介公司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决定不再继续经营。为此,某中介公司终止了与夏某的劳动合同,夏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某中介公司以法律未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夏某遂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中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歧】
对于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并无过错,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可以认为是对劳动者预期损失的补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
在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从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在无主观过失的情况下失去了工作,不能获得正常的工资收入,丧失了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这段时间内的预期利益(即工资收入),作为补偿,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从法理上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存在过错(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情况下,尚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从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毫无过错。举轻明其重,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李蓬 艾小川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