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它的发生不可避免,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没有过错,因此通常是免责的,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也要承担责任的,违约方也要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该事件包括因承运人过错而发生的事故,也含与承运人无关不可抗力,只要造成了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意外事件不同,不可抗力虽然也可以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但不可抗力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为己任,对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害,原则上实行免责原则,而情事变更、意外事件是以危险公平分担为目的,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释义】本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必要时,应当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止损失的扩大。
这一条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如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对此发生或者扩大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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