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04年期间,60多员工自愿与我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近年来,看到建行股改上市后效益提高,员工收入增长,离行人员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当初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的,不是自愿的,是建行“欺蒙哄骗”的。请问对此应如何解决?
解答:员工离开建行应当是按政策进行分流而实施的办法,不应认定带有强制性。在公司员工自愿到建银投资公司工作后,再发现待遇不如股份公司,如自离开建行开始已超过1年的期间,员工是不能行使撤销权,或者以建行侵权行为为由要求恢复身份的。员工与原建行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本身即已说明,员工自行作出了选择,超过法律规定的反悔期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员工不能再推翻自己的选择,哪怕该选择已经证实是错误的。对此类仲裁申请、诉讼请求,受案机关均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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