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立案应提交的材料(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劳动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被申请人(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请提供相应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印)。
(5)与案件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人数+1份);(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录音、录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6) 证据材料清单(立案庭一般有提供)
(7)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庭一般有提供)
(二)申请人是企业的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请提供相应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印)。
(5)与案件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人数+1份);(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录音、录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6) 证据材料清单(立案庭一般有提供)
(7)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庭一般有提供)
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四、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解
劳动仲裁程序文字版本
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开庭流程:
1、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2、宣读法庭注意事项。
3、原告宣读起诉书。
4、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书做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5、法庭组织争议焦点。
6、针对法庭组织的焦点来举证质证。
7、双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发问。
8、法庭对原被告进行发问。
9、法庭辩论。
10、法庭组织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就择日宣判。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申请书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延期审理申请书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
裁 决
1、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执 行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
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费用
当事人申请之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
一方或者双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四、执行机关
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撤销裁决和起诉
一、撤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撤销申请书
二、不服裁决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的材料(适用于一审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的材料(适用于一审法院)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作出裁决书后,符合条件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
2.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原告提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原件一份,且应在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原告之日起15日内起诉,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诉讼请求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注意:用人单位只能对非终局的裁决起诉;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一审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起诉状原件(被告人数+2份);
2.原告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没有身份证,则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并核对原件;
3.被告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如果用人单位是经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并提供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打印的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一份;
(2)如果用人单位未经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列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为被告,需提供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打印的用人单位未登记注册的证明一份;
(3)如果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提供个体工商户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一份;
(4)如果用人单位是三来一补企业,同时列用人单位以及其外方单位为共同被告,提供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打印的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一份、股东信息或协议方信息一份。
4.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原件、.劳动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5.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人数+1份);(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录音、录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6.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请提供相应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印)。
7. 证据材料清单(立案庭一般有提供)
8. 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庭一般有提供)
注意:(1)一份仲裁裁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多个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各自准备自己的起诉材料。(2) 仲裁裁决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如同时对终局和非终局两份裁决不服,应根据不同裁决书中申诉请求分开立两宗案件,分别准备两宗案件的起诉材料。
(二)企业作为原告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起诉状原件(被告人数+2)份;
2.(1)如果原告企业的: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列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原告,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如果原告是三来一补企业:列原告厂方以及外方单位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同时分别提交两个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原件及劳动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4.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人数+1)份。(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录音、录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5.企业委托律师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提供相应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印)。
6. 证据材料清单(立案庭一般有提供)
7. 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庭一般有提供)
注意:(1)一份仲裁裁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多个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各自准备自己的起诉材料。(2) 仲裁裁决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如同时对终局和非终局两份裁决不服,应根据不同裁决书中申诉请求分开立两宗案件,分别准备两宗案件的起诉材料。
三、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缴纳说明:
如果原告是劳动者,无需预交诉讼费;如果原告是用人单位,则每件按简易程序收费人民币5.00元。
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立案材料
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立案材料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 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 房地产买卖合同;
2、 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 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 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 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 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 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 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 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 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 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 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 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 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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