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员工主张追偿权需要仲裁前置吗?
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明确规定,“劳动法确立了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
所以,要分析上述案例中公司是否需要仲裁前置,首先应明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再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此外,《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并没有直接明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或向劳动者追偿的,都不按照劳动争议处理,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第二种做法,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则应当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第三种做法,无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或向劳动者追偿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实践中,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可能有职务因素,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不能一概而论。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单位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劳动争议,此种情况下,应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首先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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