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赢劳动诉讼持久战
作者:古城 来源: 无讼阅读
"诉讼不易",这是一些参与劳动维权职工的切身感受。抛开举证责任、律师成本不说,因企业在诉讼中采用"拖延战略",造成劳动诉讼演变为一场"持久战"。以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为例,工伤案件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法院一二审,整个程序走完一般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同时一些工伤案件还需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一些用人单位也会恶意拖延,提起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能力复检程序,更进一步拉长了工伤案件的处理期限。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如何应对劳动诉讼持久战就成为职工维权中亟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方略,帮助职工打赢劳动诉讼持久战。
一、维权手段多元化
劳动法律从部门归属来说属于社会法,社会法的特征是公私法并存。如劳动报酬拖欠纠纷,一旦认定拖欠事实存在,则企业即需要承担拖欠工资的行政责任,也会因职工诉讼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拖欠工资,对企业本身的声誉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议职工在维权中采用"三步走"策略:第一步,协商。针对单位用工管理的漏洞提出自身的维权请求。比如针对单位考勤漏洞,要求支付加班费;针对单位试用期漏洞,提出试用期赔偿。其要点在于抓住单位劳动法律漏洞,以可以对单位职工造成普遍影响的层面主张自身利益,逼迫单位就范;第二步,投诉。针对单位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举报。如拖欠工资的监察举报,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社保举报。以单位将面临的行政责任作为与单位谈判的砝码;第三步,诉讼。诉讼是维权的最后手段,在诉讼中可以综合前两步的取证以及行政部门的调查材料,以便更有利维权。
二、诉讼期间工资策略
诉讼期间的工资诉求是应对诉讼持久战的重要策略。目前对诉讼期间的工资诉求,各地处理意见不一。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单方终结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上海之外的地区一般对此没有规定,实务中各地对因单位解除或终止被撤销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诉讼期间的工资诉求。但难点在于,职工本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如被仲裁或者法院撤销,是否能支持诉讼期间的工资诉求;或者职工不告而别,单位也未出具任何解除或终止证明,这一期间是否能要求工资?
笔者认为,职工本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一般因解除为形成权,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不会造成解除的撤销,也不存在诉讼期间的工资要求。而对于职工不告而别的情形,主流的观点是采用劳动关系中止处理。这一期间因职工无法定事由未能提供劳动,也不享受工资待遇。
三、诉讼程序策略
职工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注重实体权利,而忽视程序权利。如仲裁阶段的一裁终局、先予执行、部分裁决、支付令都是职工可资利用的程序策略。
适用一裁终局需要对本身的诉求进行设计,使各项诉讼总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的12倍,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放弃部分数额,以数额换时间。
先予执行的适用的重要前提是双方之间关系明确,这就要求职工在维权过程中对诉求采用简单化、证据化设计。简单地说,如拖欠工资诉求,将拖欠工资数额细化,计算到某一天,并列明工资计算标准,提供工资流水或者工资发放记录作为佐证,进而才能要求仲裁部门采用先予执行的处理方式。
部分裁决针对的诉讼策略是分步走策略,一般诉讼请求都是一种杂糅的请求。请求中有简单诉求,也有复杂诉求。具体操作中,职工可以将复杂诉求和简单诉求分步进行,并要求仲裁部门针对简单诉求先行作出裁决,以避免复杂诉求的拖延。
支付令策略目前所涉及的有《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劳动报酬争议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支付令"。但需要注意支付令的有效期内单位如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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