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低压电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高压电致人损害是由多因所致时,对非产权人的赔偿责任的归责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包括:
因电力设施(如变压器)设计安装与管理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的,致人损害应由电力部门承担过错责任;
因单方的过错而致人损害的,如电的载体周围存在第三人的违章建筑,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
低压电致人损害中完全因受害人自己过错而受到损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因受害人自身、第三人、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规定: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的规定,亦认可多个原因致人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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