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用电人安全用电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一经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安全用电。这是因为,虽然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就电力的供应与使用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它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一般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对其任意处分,出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没有必要对该物的使用作出规定。电力的供应与使用则不同,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电力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由网络联结,相互影响,并且同时完成,任何一个用户能否安全、合理地使用电力,都将关系到电力的运行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用户的用电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任何一种违章、违约用电行为,都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害。因此,不仅双方当事人有必要在供用电合同中对如何安全、合理地使用电力作出约定,而且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主要是指用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即违章用电行为。所谓违章用电,是指用电人在用电过程中实施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安全用电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章用电作了禁止性规定。电力法《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违章用电行为包括:(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用电人违章用电,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对违章用电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电力法《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以上规定,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给予行政处罚。从合同关系考虑,违章用电属于违约用电行为,用电人违章用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供电人中止供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