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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触电事故

一条“鱼线”引发的民赔之争:一人触电死,五方被追责

日期:2015-12-03 来源: 作者: 阅读:24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条“鱼线”引发的民赔之争:一人触电死,五方被追责

作者:盖冰冰、时佳

“死者张东站在X交通局管理的地域,站在岸边甩竿到Y公司承包给王南的排水沟钓鱼,未料将鱼线抛到了Z电管所管理的高压电线上,不幸触电身亡。”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颇为“特别”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条小小的“鱼线”,竟然夺人性命,同时“串起”了五方主体的民事责任。

嗜好钓鱼却酿大祸 终与妻女阴阳两隔

张东,河北沧州人,一名健壮的“80后”小伙儿,在河北某县城从事建筑材料运输工作,几年下来,凭借自己的勤奋和努力,日子过得有声有色,贤惠的妻子又为自己生了一个漂亮乖巧的女儿,一家人幸福的生活可谓让人羡慕。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犹如晴天霹雳,彻底打破了这个家庭的美好和平静。

说起张东平日里踏实肯干,唯一的嗜好就是约着朋友一起去野沟钓鱼。2014年3月31日上午,张东准备好钓鱼装备,约着朋友李西就驾车沿着国道寻找钓鱼的地方。不一会儿,细心的张东就发现在国道的北侧有一条水沟,而且有六、七个人在钓鱼,张东觉得正是一个钓鱼的好地方,于是与朋友李西下车各自寻了一个钓鱼的点,准备好鱼竿、鱼饵、鱼线等工具,二人间隔着一段距离,开始钓鱼。

上午10点35分左右,正在专心看着鱼漂的李西突然听到张东“啊”的大喊了一声,急忙起身向张东钓鱼的方向处望去。只见张东仰面朝天的摔倒在地,不明原因的李西顿时乱了手脚,一边喊人一边踉跄的向张东处跑去,其他钓鱼的好心人帮忙拨打了120,等到大伙儿把张东送到救护车上送走后,李西才定下神来,发现张东把鱼线甩到了钓鱼点旁边上方的高压线上,不禁出了一身冷汗,急忙打电话报了警。下午1点30分,医院宣布张东死亡,经尸检鉴定,张东系电击死亡。张东年轻的生命,就瞬间结束了。不幸传来,妻子失去了丈夫,女儿失去了父亲。张东的整个家庭都陷入了沉重的哀痛之中。

亲属讨说法提诉讼 四被告法庭称无责

张东的妻子赵娟为给张东的死讨个说法,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X交通局、Y公司、Z电管所、王南多达四个被告,告上了法庭。有人或许会问,触电死亡事故,这与X交通局、Y公司、王南有什么关系呢?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被告?是不是有“乱咬人”的嫌疑?

经法院了解,事情的缘由才浮出水面:原来张东钓鱼时所站立的事发地域,根据某管理局与X交通局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公路的路缘石外10米以内,归X交通局养管。“既然这个地方是X交通局管理的,对于有人在高压线下钓鱼也应提示一下,对张东的死亡,X交通局应承担责任”,张东的妻子赵娟说,“对于Y公司与王南,钓鱼的河其实就是Y公司管理的排水沟, Y公司即使没有把排水沟承包给被告王南,但王南将排水沟的两头堵住后,私自往排水沟内投放鱼苗,并向钓鱼者收取钓鱼费,被告Y公司没有制止,是管理失职,与王南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在法庭上,四个被告各持异议,均称无责。X交通局工作人员称,“死者钓鱼的场地为河沟区域,X交通局不负责管理排水沟渠,因此对死者钓鱼过程中的安全没有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Y公司则辩称,死者钓鱼的地方是野沟,不在我公司发包的范围内,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王南在法庭上称,“死者非法钓鱼地点并非我承包的养鱼池,而是公用排水沟,对于死者的死亡我个人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我不承担责任。”当然,Z电管所也辩称自身无责,“我们在电线杆上已经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并且在高压线的保护区底下甩鱼竿,违反了《电力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Z电管所对此没有责任”,Z电管所的代理人说。

法官明事理划民赔 死者本人难辞其咎

本案承办人北京市一中院程丽霞曾经审理过大量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但是遇到被告主体如此众多、案情如此特别的案件,还是头一次。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程法官巧妙运用娴熟的审判技巧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根据本案民事主体比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特点,对案情“抽丝剥茧”,理顺、明晰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程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电的运送及使用均系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属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就是除非证明自身有免责事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Z电管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X交通局,程法官指出,在其养管的区域内的高压线下未及时发现钓鱼者,虽然X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护路,但对其养管范围高压线下有人钓鱼的情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王南,将排水沟的两头堵住后私自往排水沟内投放鱼苗,并向钓鱼者收取费用,具有经营事实,应承担责任;对于Y公司,对王南管理失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对于死者张东来说,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无论是出于侥幸心理还是没有注意到,死者本人首先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不能因为一时爱好置生命安全于不顾,因逝者已去,故可以减轻其他被告的民事责任。

最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在合理、合法的可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一审判决:对Z电管所承担35%的责任,Y公司承担20%的责任,王南承担20%的责任,死者张东承担20%的责任,X交通局承担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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