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夏天的一个下午,朱某独自一人到郊区爬山。他没有看到警示牌,不小心触及50KW的变压器,当场被电昏。朱某后来被送进医院救治,诊断为“高压电击伤、左上肢坏死”。朱某找该事故变压器的产权人要求赔偿时,他们却说高压电旁边已经设置了警示牌,不承担责任。高压电器造成人身损害,产权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朱某没有看到警示牌而触电受伤,变压器的产权人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由此可知,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朱某没有看到变压器边的警示牌,而触电受伤,此情形不属于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范畴,所以变压器的产权人应承担责任。另外,朱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说法: 高压线产生的磁场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体有危害,表现在对中枢神经的损伤和导致肌肉能力障碍。公民在生活、游玩时,应避开高压电,不要向高压电线抛掷物品,不要在高压线附近放风筝,不能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更不可像朱某一样去和高压电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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