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一个十五岁少年偷爬邻居乙某的房顶,不慎被房顶上低垂的高压线电击身亡。乙某的房顶距离高压线路仅有一米,在建房之时就已经向电业局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并请求改走高压线路,但未果。在二层房屋建成之后,所在地电业局向其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处理意见为“自接通知之日起,在未整改结束前加强看护。否则发生一切事故,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乙某因为要刷新墙皮,雇请工人架设扶梯施工。在施工间隙,甲某攀爬扶梯到乙某房顶,不慎触电身亡。
我们认为,该少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甲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电线的危害性,私自上到乙某家平房顶触摸高压电线,被电击死亡,其本身存在严重过错,甲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电业局在之前已经发现该段线路存在不安全隐患,但疏于管理和整改该段线路,仅通知甲某邻居在线路整改前加强看护,对受害人甲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某的邻居在其宅基地上建起二层平房,改变了高压线路的安全空间,同时未能有效看管好施工现场,对甲某触电身亡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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