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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触电事故

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3-04-13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08次 [字体: ] 背景色:        

什么是高压?

答:“高压”就是指较高的压强,在本条里的“高压”则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在不同行业里认定高压的标准不同。例如,在压力容器中,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为lOMPa以上低于lOOMPa; lOOMPa以上为超高压容器。在电力行业,何谓高压,也有不同标准。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设备对地高压高于250伏为高电压;输送电力线路10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线路。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居民用电的电压单相是220伏,三相是380伏。对人体而言,无论是380伏,还是220伏,都不是安全电压,都可以致人伤亡。但是人体接触220伏或者380伏的电,都有自救的可能,而1000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的电,对人体会有严重的伤害,人体没有自救的可能。因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3号)中规定的高压电是指1000伏以上电压等级。该司法解释中所称高电压的具体指标,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作为判断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并非电力行业上的技术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提高,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高压电的标准是1000伏以上电压。

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使用高压容器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就是高压容器的使用者。如果是高压电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则依具体情况而定。因为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高电压的载体应当包括高电压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从过程上看,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必须以一个网络联系起来,并且同时进行。而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一般情况下分属不同主体。如是在发电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如果是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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