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答:根据本条规定,从事高压作业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与民法通则、电力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
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形?
答:根据本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受害人只是有过失,经营者就不承担责任,对保护受害人而言并不公平,也不利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改进措施以减少损害。但另一方面,如果受害人有过失,也让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对经营者而言也负担太重。比如,受害人在高压电下违章作业和施工,攀爬电线杆塔、变压器,在高压电线下钓鱼而触电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让电力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给电力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也不利于电力行业的发展。因此,从平衡经营者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出发,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里的“减轻”应当是相应减轻,如果受害人的过失很轻,可以减轻经营者一点责任,如果受害人有严重过失,如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或者电力线路行为而触电的,经营者基本上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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