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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相邻纠纷

家门前的“电子眼”侵犯邻居隐私权了吗?

日期:2025-03-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经济社会与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私宅门口安装摄像头已然成为不少居民提升住宅及人身安全性的选择。然而,摄像头的特殊功能极易造成安装者与被拍摄者的利益冲突,甚至可能影响邻里关系。如何在保障邻里隐私权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合情地安装私宅摄像头?让我们来看下面这起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赵某、李某系同村邻居,两家宅院进户门东西相对,中间有相隔约7米的公路。2019年,出于安全考虑,李某在其居住及占有使用的三处院落各安装了1个摄像头,均朝向院外;2021年,赵某家也在房顶和院门口安装了2处摄像头,也朝向院外。两家的摄像头均能收集到公路处的声音,亦可以看到对方的宅院外墙及屋顶。2024年4月,李某在12345市民服务投诉平台上传了照片一张、录音一段,以反映赵某家院落紧邻荒山位置上空着火冒浓烟情况。赵某称村委工作人员与其核实着火情况时,知晓自己被举报的具体情况。因此,赵某认为李某家安装摄像头对赵某一家的生活进行监视、监听、监控,并将监控照片及声音上传到网络,严重侵害了赵某的个人隐私,干扰了正常生活。随后,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其安装的3个摄像头,并向赵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李某否认安装摄像头系对赵某家的生活进行监视、监听、监控,同时认可上传到投诉平台的照片、录音是其通过手机拍摄和录制后上传的,并非来自摄像头。

法院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具有“私密性”。本案中,赵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赵某家与李某家均安装有拍摄角度指向公路的摄像头,均可以看到对方的宅院外墙及屋顶。综合两家地势情况及赵某的意见,李某家所安装的3个摄像头高度并不显著高于赵某家的房屋,其摄像头拍摄的范围并未涉及赵某屋中私密空间,亦无法拍到赵某在住宅内的活动情形。再者,12345投诉平台并非公开网络平台,李某在12345投诉平台进行投诉的行为不属于对赵某隐私权的侵犯。故赵某主张李某通过自家摄像头窃听其私人谈话并录音,给其造成侵害,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赵某与李某系不动产相邻方,双方基于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均安装摄像头,李某家摄像头拍摄角度未超出合理限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李某家的摄像头不构成对赵某隐私权的侵害。故赵某请求拆除李某家3处摄像头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赵某关于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日益成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私宅安装摄像头是否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在具体的案件中综合考量各方因素、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判决,其本质是住宅安全保护与隐私权保护利益间的衡量。首先,摄像头的安装应具有必要性。在本案中,案涉宅院均位于城市远郊,且靠近公路、周围公共摄像头少,人员来往繁杂,确有加装摄像头以维护安全的必要性。其次,摄像头的采集范围及功能是判断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重要因素。摄像头图像的采集范围应针对自家宅院及公共区域,不能延伸及他人的私人领域。本案中,结合两家地势及住宅所处环境判断,案涉摄像头的采集范围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动产相邻双方基于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均安装有摄像头,双方均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在摄像头拍摄角度未超出合理限度的情况下,不构成对对方隐私权的侵害。此外,也应充分发扬团结互助、相互包容、彼此尊重、和睦相处的精神,妥善处理纷争,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法官提示

私宅门口安装摄像头在现代社会日益普遍,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摄像头拍摄内容未超过合理限度。比如,拍摄范围仅限于公共区域和安装方的个人生活空间,避免涉及邻居室内、窗户、仅供邻居通行的通道等私人生活空间,以免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另外,建议选择非自动追踪类的摄像头,或关闭追踪功能等。其次,在安装前最好征得邻居的同意或对邻居进行善意提醒,以免造成误解或纠纷。再次,对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内容,安装者应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利用或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传播。总之,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需谨慎处理隐私保护问题,确保合法合规,既满足个人安全需求,又尊重他人隐私权,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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