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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晾衣打湿楼下被子,一件小事引起邻里纠纷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楼上晾衣打湿楼下被子,一件小事引起邻里纠纷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冒瑶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祁某、虞某系夫妻,住小区二单元7楼,某天天气晴,虞某发现自家晒在阳台上的被子被淋湿,经查看系同单元11楼住户赵月在家晾晒湿衣服所致。夫妻二人先后到赵某家中交涉此事,双方发生争执,后赵某报警,指控祁某夫妇以手拍头部等方式对其进行殴打,祁某夫妇对该指控予以否认。如东县公安局经过调查、鉴定得出结论:赵某头部及左上肢未见损伤。公安机关认为除赵某与其女儿的指控外,无其他证据证明祁某夫妇有殴打行为,并据此作出对祁某夫妇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祁某夫妇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祁某夫妇是否存在侵害赵某的过错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祁某夫妇对赵某有殴打的过错行为以及因该殴打行为致赵某损伤的事实。故本案中,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东法院对此作出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某负有举证证明祁某夫妇对赵某存在殴打的过错行为及该过错行为侵害了赵某民事权益的责任,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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