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1、邹某2诉黄某1、黄某2排除妨害纠纷案
关键词:公序良俗 友善共处 排除妨害 墓地
基本案情
邹、黄两户系同村房屋相邻的两大家庭,双方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存在争议,家庭成员之间时有冲突发生。2019年7月,邹某1、邹某2的母亲顾某去世,邹家将其土葬。2020年2月,因黄某2在顾氏墓前的土地上种植玉米被邹家挖掉,两户矛盾激化。之后,黄某1、黄某2在顾某坟墓前位于自己的承包地上修挖一个粪坑,黄某1向粪坑倾倒了粪便,邹、黄两户矛盾再次升级。为此,邹某1、邹某2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黄某1、黄某2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拆除、填平在顾某坟前修建的粪坑,清除粪便。被告黄某1、黄某2辩称,其在其享有使用权的承包地上修建粪坑,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原告无权干涉,且其挖的粪坑距顾某墓碑有一米多远,并未对其坟墓进行挖掘、填平、迁移等改变,也没有对坟墓泼洒脏污,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被告黄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原告邹某1、邹某2母亲顾某坟前的粪坑中粪水清除,并拆除、填平粪坑。
典型意义
我国大多数民族历来重视对亲属、先人墓地的保护,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坟墓是生者追忆、祭祀逝者的特定场所,寄托着生者对逝者的敬重、哀思、怀念之情,祭祖、扫墓也是中华民族在清明节、春节等传统节日的善良习俗。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不得对他人坟墓进行毁损、污化,否则会侵害坟墓这一特殊的财产、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益,还违背“入土为安”、尊重先人的传统丧葬风俗。本案中,行为人在他人墓地周围一定区域内从事可能毁损、污化坟墓的民事活动,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粪坑位于他人坟墓前,且距离较近,有违中华民族尊重先人的善良风俗,有违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共处的公民价值准则,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相应民事责任。通过本案裁判,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坟墓的保护边界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本案通过释法说理,倡导社会公众尤其是邻里间,应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宽容互让,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所倡导的友善共处的价值准则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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