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邻居因为扩建阳台起纠纷,还动了手,法院怎么判?
老王和小张同住在某小区某单元一层。老王在自家阳台进行扩建,引起了小张的不满。小张多次要求老王拆除扩建部分均遭拒,二人终因扩建阳台产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导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故老王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付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小张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要求老王赔偿医疗费1000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费等2.6万余元,并驳回二人其他诉请。
案 情 简 介
原告老王称,与小张系左右邻居关系,小张就住在其隔壁。事发当天,老王在家中听到阳台玻璃破碎的声音。老王赶到阳台,发现是小张在楼上邻居家阳台上扔下重物导致阳台玻璃被砸碎。在老王拨打110的同时,小张从隔壁进入到了老王家的阳台,想要拾捡重物,于是老王便上前阻拦想要留下证据,但在抢夺过程中被打倒在地,而小张随后离开了老王家的阳台。警察到达后将老王送往医院医治,老王支出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相应费用。老王认为,小张从楼上扔重物的行为属于高空抛物,之后又私闯民宅,自己的伤情是小张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小张应对自己进行相应赔偿。
被告小张称,双方确实是邻居关系,但老王陈述的纠纷过程有失偏颇。老王对阳台擅自进行了扩建,其扩建的平台影响了小张的正常生活。扩建后,在老王家的阳台就可以看见小张家屋内的情况,小张不得以只能挂窗帘来保证隐私。小张多次要求老王拆除扩建部分,但是均遭到拒绝。事发当天,小张再次敲门相与老王协商解决阳台的问题,但是老王拒不开门,所以小张才到楼上邻居家通过阳台扔下重物,目的是为了让老王能够开门与其协商阳台问题。小张在进入被砸坏的阳台拾捡重物的时候,老王上前掐住小张的脖子,在挣脱过程中是老王自己摔倒的。警察出警后进行了相应的司法鉴定,老王的伤情主要在左腿,但是在本案中其提出的主张并非左腿伤情,而是其自行去医院问诊得到的诊断,不能证明是由于本次纠纷造成的。小张在纠纷中没有殴打过老王,反而老王掐住小张的脖子给小张造成了损害,因此小张提出反诉主张医疗费1000余元。
就小张的反诉请求,老王称,事发当天其没有殴打小张的行为,也没有掐住小张的脖子。从年龄差距上来看,其也不可能打伤小张。自己制止小张私闯民宅,并制止其将违法工具拿走是正当防卫。关于自己搭建的阳光房是否属于违建也应由相关部门来认定。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因老王家扩建的阳台给其生活造成了影响,采取了向老王家阳台顶棚扔重物的方式解决问题,之后小张进入老王家阳台试图捡拾重物时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双方均有伤情并就医治疗。事发过程中,小张采取的行为较为过激且危险,不仅造成老王家的财产损坏,还成为此次双方身体损伤的诱因。小张进入老王家平台后,双方在理论此事时发生肢体接触,导致老王倒地并使身体多处受到损伤,对于老王所受到的损伤,小张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张受到的损伤,因此事系因小张过激行为产生,对其进入老王家后受到的损伤,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其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小张虽称老王住院治疗花费的大量费用均与此事无关,但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老王提交的票据中有非事发当日的急救车票据,其未说明该笔费用与本次事件的关联性,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根据医院病历、诊断及相关票据核算小张应向老王赔偿的救护车费用、医疗费用;按照老王住院时间及相关标准判定其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照老王提交的相关票据综合判定其主张的交通费及复印费金额。根据老王的伤情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老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老王主张财产损失,根据本案查明情况,小张的行为确给老王造成了财产损失,但老王未就其主张的具体金额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根据损失情况酌定具体金额。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实际上是因老王私自扩建阳台导致的邻里纠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张亦提出老王私自搭建平台属于违章建筑,但该主张与本案实际审理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无法在本案中进行审理。若小张认为老王私自扩建的阳台属于违章建筑,其可以与邻居老王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在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时,也可求助物业、街道等进行协调,或申请由相关行政部分认定是否为违章建筑,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小王砸碎了对方阳台的玻璃,这种行为实在不妥。
邻居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环境之中,关起门是一个小家,打开门就是一个大家。邻里之间的纠纷应当避免冲突、充分沟通、理性协商,莫要因为一时冲动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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