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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环境污染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日期:2024-07-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01.张某等12户农户诉某运输公司、李某、罗某、某盐矿、某保险公司等盐卤水泄露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7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川0322民初258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因第三人的过错引发交通事故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第三人及相应的保险公司,法院可就环境侵权法律关系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并审理,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规则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

2.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大小、历年赔偿标准、市场价格等因素,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02.孟某诉某采油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2024-11-2-377-008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7 / (2022)鲁01民终426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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