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某水产养殖公司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五年。五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为辖区涉海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18日,秦皇岛某水产养殖公司经当地政府同意承租村民的土地进行海水养殖,土地所有权为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土地证。2018年10月31日,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山海关区分局对原告养殖场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29日,被告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秦环罚字[2018]3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上述行为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如下处罚:关闭入海排污口,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原告不服,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告所提交的行政处罚证据,未对养殖尾水进行水质检测、分析认定养殖尾水的成分,也未比较养殖尾水是否超出了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是否会对当地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仅以养殖场排放养殖尾水便迳行认定原告设置排污口,缺乏证据支持,事实依据不足,判决撤销被告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秦环罚字[2018]3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告基于其系政府批准成立,建立养殖场多年未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要求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利益。在此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发现问题后,应当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原告一定的过渡期限,告知其应当如何完善相应手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规范整治,而不是以罚代管。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强调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带头讲诚信,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人民群众由于信任政府所获得的利益,政府部门应加以保护。本案该水产养殖公司是当地镇政府招商引资而来,建立养殖场后,多年来一直进行经营未有行政机关进行监管。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利益。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山海关区分局以该公司违反海洋保护法为由进行处罚,有违政府诚信原则,也损害了该公司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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