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田某虚假处置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将其公司废液交给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的情况下,私自将工业废液交与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田某进行处置。后被告人田某三次从某石油机械公司拉走装有废液的白色吨桶共计32桶,并与被告人杨某共同对装载废液的货车拍摄了多个视频,制造废液已被运输至某环境服务公司进行处置的假象。后被告人田某将桶内的废液全部倾倒于荒地污水井中,部分废液外溢至土壤中,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监测,上述倾倒物为危险废物及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均系有毒物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向法院出具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田某、杨某与石油机械公司自愿对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已支付赔偿金额共计1053510元。
【裁判结果】
津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被告人杨某积极预缴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虚假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我国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有严格的许可和监管制度,虚假处理危险废物不仅会对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导致监管制度形同虚设。本案被告人无视生态环境安全,制造合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假象,实际却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并从中谋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理应依法打击。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切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产业链”,对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了刑罚,同时督促被告人全额缴纳环境修复费用,以法治力量守护“青山绿水蓝天净土”。同时也警示广大企业生产者要严肃对待污染物处置的每一个环节,让污染物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置,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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