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商贸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6日,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将废弃化学品倾倒在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瑞庄子村2号坑塘内和白涧镇大梨园头村西南侧污水处理厂旁。经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上述倾倒的废弃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桑梓镇政府、白涧镇政府分别委托案外人对现场倾倒物品进行分拣装箱,并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收集、处置。根据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经应急处置后,涉案土壤已符合标准,无需再次修复。某商贸公司尚欠桑梓镇政府部分处置费用。2022年10月19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蓟州区生态局)和某商贸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某商贸公司分三期向蓟州区生态局支付33219.61元。
【裁判结果】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经审查,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之间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申请人蓟州区生态局与申请人某商贸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中,涉案危险废物倾倒行为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经磋商达成赔偿欠付处置费用的合意,人民法院对赔偿协议的主体、磋商程序、实体权利义务等进行严格审查,依法确认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实现了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本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司法手段为磋商效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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