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9月份,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同乡李某(已判刑)及郑某某(已判刑)等合股在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某厂院内建炼铅厂,从事拆解废旧电瓶、粉碎废旧电瓶壳、熔炼铅块等非法加工活动。环保部门发现后于2018年6月依法取缔了该炼铅厂。经天津市蓟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粉碎废旧电瓶壳车间、排水沟等12处取样检测,结果为含铅、镉最高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165倍、157倍。后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接受委托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对所在区域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污染清除费用、损害恢复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弭某某、王某甲及王某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处置和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参与程度、实施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分别判处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团队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对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推进我市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处置的废旧电瓶,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铅酸蓄电池,位列49类危险废物之一,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和排放废电解液,不仅会对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本案被告人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民法院对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了实刑,同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高昂代价,体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广大生产企业者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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