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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环境污染

鲁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09-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鲁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鲁某乳胶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加工点现场有蒸汽锅炉、反应釜、搅拌罐等生产设备及大量生产原料、成品乳胶,且所有生产设施电源均处于接通状态,但该加工点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分别对鲁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鲁某处20万元罚款。鲁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被告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视频资料光盘,证实鲁某进行乳胶加工生产,且确实存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案涉乳胶加工点的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判决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鲁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行为不服引发的行政案件。乳胶涂料系家庭、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装修所必需的材料,传统乳胶涂料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甲醛、苯等污染物,环保不达标的乳胶涂料,会造成大气污染,且对人体呼吸道及皮肤等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鲁某加工点从事乳胶生产,理应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生产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切实增强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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