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环境监测 中介机构 弄虚作假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于2019年12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始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被告人罗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总,负责公司行政、财务以及市场部销售业务;被告人罗某乙系该公司实验室主管,负责实验室原始数据检测分析;被告人郑某系该公司采样部主管,负责现场采样及数据提取;被告人练某系该公司质量部主管,负责编写出具检测报告。2020年至2021年8月,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某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其间,罗某甲、吴某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乙、郑某、练某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某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罗某甲、吴某、郑某、练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粤2071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罗某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吴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罗某乙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郑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练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甲等二人作为某检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乙等三人作为某检测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罗某甲等四人构成自首,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等四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乙、郑某、练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环境监测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单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当根据所涉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等,妥当加以把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231条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刑初796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4日)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