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如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机构和交通肇事者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分别向向某华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董某红、单某军与向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向某华第一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并未出现最终的损害结果,向某华第二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出现最终的损害结果,且董某红系交通事故肇事方并非受害方,其客观上无法提交受害方的病历资料以供鉴定,原审法院亦未调取到病历资料。还需注意的是,对于向某华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如存在过错,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董某红交通肇事行为共同构成上述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多因一果。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和交通肇事者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分别向向某华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从其性质而言属于按份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应进一步查明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导致向某华的最终损害后果等相关事实,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案例文号:(2022)新01民再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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