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如果被出租车撞伤,那么出租车公司、司机、保险公司各方,究竟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9月,艾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变更车道时,与马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载有谭某)发生相撞,造成马某和谭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大队认定艾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马某在医院住院治疗9个月,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34万余元。某鉴定机构认定马某伤残评定为二级;自理能力障碍属完全依赖范畴;马某残疾原因系前述交通事故所致。
艾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某汽车公司,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该公司与艾某签订了《租赁营运合同书》,将肇事车辆承租经营承包给艾某。该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已向马某赔付62万元。现马某将艾某及该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295184元。
经法院审理,该汽车公司是涉案巡游出租汽车的所有权人。根据涉案《租赁营运合同书》,艾某驾驶案涉巡游出租汽车、以该公司名义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并按照每日160元的标准向该公司缴纳费用,该公司对涉案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进行统一管理,并对艾某进行教育培训。涉案《租赁营运合同书》的性质应当属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所称的“经营合同”。
我国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经营许可,由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乘客提供出租汽车服务。该公司从艾某提供的具体出租汽车服务中获取利益,并对艾某有管理和培训教育的职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称的“挂靠形式”在本质上相同。参照前述法律规定,该汽车公司应当对艾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马某所有损失为1673839.54元,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的620,000元及艾某已垫付的5000元,遂判决艾某向马某赔偿各项损失1048839.54元,某汽车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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