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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搭乘人开车致追尾,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2023-06-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搭乘人开车致追尾,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丰县人民法院 赵幸幸

作为搭乘人的你,是否会意替驾驶疲劳的朋友开车呢?若在你驾驶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下面,将结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件回顾

老家徐州的刘某已在苏州工作了十几年。前不久,刘某回徐探亲行程结束,便动身返回苏州。出发前,他像以往一样打开了“老乡互助”微信群,发现需要前往苏州旅游的李某,热心的刘某便邀请李某搭乘一同前往苏州,李某也欣然答应。

在高速公路上,刘某脸上渐渐露出倦容,李某担忧刘某驾车疲劳,主动提出代替刘某驾车。本是好意,可没想到开车过程中意外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维修车辆花费30000余元。

刘某认为该起事故是由于李某驾车引起的,希望李某能够赔偿自己的损失,便将李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本案中,刘某虽未向李某收取车费,但并不意味着李某自愿承担全部事故风险。民法典针对侵权行为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能与前车保持适当车距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案件中虽未有人员伤亡,但对于车辆的损害应对刘某承担侵权责任。刘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搭载李某,应当减轻刘某的责任。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努力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促成双方理性协商。通过法官调解,最终李某赔偿刘某27000元,矛盾就此化解。

该案成功调解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让双方获得满意结果,而且避免了两位老乡在法庭上唇枪舌战,给善意的人保留了善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好心让李某搭乘,值得提倡和鼓励。但由于搭乘路程遥远,搭乘人李某未在刘某疲劳时提醒其到服务区休息,而是好心提出了自己“代驾”方案,最终,由于自己技艺不精致事故发生,其自身过错与车辆损坏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承担了主要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相互帮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社会成员友好感情的情谊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

法官提醒

搭乘人好心代驾值得表扬却不提倡。

1、被搭乘人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切忌疲劳驾驶;

2、搭乘人对所搭乘车辆车况陌生,驾驶时若技艺不精或操作不当,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3、双方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发生纠纷后也应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理性维权,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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