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驾驶人醉酒仍然乘坐,乘坐人需对自身损害担责。
【裁判要旨】:
酒驾极大地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社会公众对此都有普遍的认知。如乘车人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伤害的,乘车人自身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所乘坐车辆驾驶人对其所负的赔偿责任。
在社会交往中,当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不仅不能冒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还应劝阻危险驾驶行为,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这也是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车辆管理不当酿成车祸,管理人需担责。
【裁判要旨】:
即使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如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行为人也应按其过错程度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朱某因对自己的机动车管理不当,导致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被其未成年儿子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酿成车祸,可以认定朱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例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车辆应充分尽到谨慎管理责任,尤其是出租或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时,应严格审核(租)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及是否存在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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