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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23-08-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 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36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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