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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驾驶人和租赁公司各自承担40%及60%赔偿责任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驾驶人和租赁公司各自承担40%及60%赔偿责任

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逆行撞伤他人

作者:温祺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由肇事车辆驾驶人李某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韦某21.6万元,由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韦某32.4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9年11月16日,李某驾驶通过某手机软件租用的超标电动车(后被认定为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行驶中与相对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韦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九级伤残。经鉴定,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为14km/h、质量为68kg,该车辆被认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交巡警据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后,韦某向法院诉请判决李某和自行车租赁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肇事车辆不属于国家定义的标准电动自行车,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非机动车,根据鉴定结果该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轻便摩托车,交巡警据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并无不当。但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将肇事车辆系按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租赁软件也仅提示租用人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作为一般当事人的李某无法对租用车辆实为机动车的性质作出准确判断,因此李某对“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不能仅据此确定李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019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中载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全面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让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市场。该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作为通过共享电动自行车模式出租案涉类型车辆获得利润的企业,其应当熟悉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规范、管理规定,并对其出租的车辆性质进行准确认知。然而,该公司却无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大量购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通过共享单车形式出租给不特定的群体,其经营行为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该租赁公司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驾驶人李某与自行车租赁公司的过错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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