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大货车之间“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日期:2023-11-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大货车之间“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李某峰等五人诉平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大货车之间实施的“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作为被托运车辆的货主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案例文号:(2016)豫13民终3299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