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之间“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李某峰等五人诉平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大货车之间实施的“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作为被托运车辆的货主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案例文号:(2016)豫13民终3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