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是否发生接触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虽然有关司法鉴定所对双方是否发生碰撞和痕迹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但脏确了电动自行车向右侧倒地可以否发生碰撞和痕迹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但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向右侧倒地可以成立,结合受害人正值中年,具有正常掌握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一般情况下车辆不会轻易倒地,同时肇事车辆无前、后、左、右转向灯,无左、右制动灯,且系重型货车,虽然鉴定结论为肇事重型自卸货车与电动自行车整车对应部位,未见明显对应的硬质刮擦痕迹,但不能排除两者存在轻微接触的可能,故受害人受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本起事故无法查明责任,但鉴于受害人驾驶后刹车效能差、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且系逆向行驶,而侵权人驾驶的车辆灯光不合格,故本院对本起事故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因侵权人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而受害人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故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60%赔偿。
案例文号:(2021)苏02民终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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