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法院可不作为定案依据—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通警察大队在认定事故时未予充分考虑形成事故原因即车辆超长、超宽对后车的不利影响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认定依据与案件查明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不符,故法院对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认定不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文号:(2011)垫法民初字第013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