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月邢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2016年8月生育一子刘小某。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邢某于2019年10月携刘小某离开双方租住房屋至其父母家居住。邢某为智力四级残疾人,刘某为肢体二级残疾人。2020年11月,刘小某以其母亲邢某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抚养费共计28000元。
【裁判结果】
刘小某虽要求父亲刘某给付抚养费,但诉讼期间刘小某的母亲邢某与刘某并未离婚,而是处于分居状态。审判过程中,一审法院通过细致调查,发现纠纷的根源在于邢某和刘某的婚姻矛盾。邢某与刘某均系残疾人,双方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结婚,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本案中均表示感情并未破裂,也不想离婚,只是因为双方父母对二人婚姻干涉较多导致矛盾无法予以缓解。考虑到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着家事纠纷调解优先的原则,一审法院对夫妻双方及双方父母进行了调解。经调解,邢某与刘某和好,决定共同抚养刘小某,本案按撤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妥善处理残疾人婚姻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虽是抚养费案件,但矛盾的根源却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上。残疾人婚姻状态的改变将对残疾人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对残疾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更为审慎,尽可能挽救尚未“死亡”的婚姻。本案中,如果仅通过判决处理夫妻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并不能解决家庭问矛盾的根源。经过细致耐心的调解,缓和了夫妻关系,挽救了残疾人的婚姻,让子女有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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