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草与张小花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于2019年生育一子吴帅。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吴小草常年工作在外,对吴帅不闻不问,双方不断发生争吵直至感情破裂。2021年3月,双方分居已超过一年,张小花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子吴帅,并要求吴小草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吴帅年满18周岁为止。
法院认为,离婚诉讼为复合之诉,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应以起诉离婚一方为主体,而非以孩子名义来主张。张小花起诉与吴小草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一并就婚生子吴帅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问题提起诉讼,而非以吴帅的名义,单独就抚养费问题另行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张小花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要求吴小草向婚生子吴帅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如被起诉一方始终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起诉一方可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起诉一方补偿其抚养孩子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夫妻双方申请离婚时,其子女尚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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