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侵占子女财产 监护资格可被撤销
基本案情
1996年,汤母与汤父结婚并生育儿子汤某。2004年,汤父与汤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归汤某所有,此后汤父未将房屋过户至汤某名下。2019年,汤父将该房出售,获得房款88万元,该款项一直在汤父处。2022年3月,汤某被诊断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五年余,并接受治疗。2022年4月,汤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汤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审理判决汤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汤母和汤父均为汤某的监护人。2022年5月,汤某向汤父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汤父向汤某支付售房款及利息。2022年11月,汤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申请撤销汤父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汤某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意识清楚并能够清晰地表达,其当庭明确表示申请撤销汤父的监护权,应予尊重;且依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汤父将出售汤某房屋所得购房款用于个人经营,该行为损害了汤某的合法权益。故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保护被监护人权益原则出发,应当撤销汤父为汤某的监护人的资格。
典型意义
汤父、汤母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财产赠与汤某。但汤父不但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汤某,反而将房产出售,并将卖房款用于个人经营,严重侵犯了汤某的财产权利。汤某在父母离婚时尚不满十周岁,后又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直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人身、财产权益应当予以维护。实践中,很多夫妻离婚时虽约定将财产赠送给子女,但后续履行中因房产还在父母名下引发各种纠纷。本案的审理,向社会传递了即使父母也不能侵犯孩子财产权利的理念,侵犯子女财产权利,不仅要返还财产,还有可能失去监护人资格。该案件的审理,保障了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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