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是考量直接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
——陈某诉姜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姜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生育儿子小江。儿子出生后,陈某上班工作,而姜某在家和保姆共同照顾儿子。儿子读小学后,周一至周五,主要由陈某父母承担生活照顾责任。周末,由陈某与姜某照看。双方及双方父母常在经济问题、家庭付出、小江教育等方面产生冲突。故陈某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姜某离婚,姜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小江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
裁判结果
审理中,静安区人民法院通过家事调查发现,双方均有较好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教育背景,条件基本相当,在征询小江自己意愿时,小江表示平常喜欢运动,都是爸爸陪伴完成,妈妈自他小学起就与他沟通较少,平时上下学及生活照料主要由爷爷奶奶负责,他给父亲打10分、给爷爷奶奶打7分、给母亲打5分、给外公外婆打2分,他更愿意与父亲和祖父母共同生活。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家事调查报告及小江自身意愿等情况,认为就目前情况,陈某条件优于姜某,特别是近两年,小江一直随陈某父母共同生活,主要由陈某及陈某父母照顾生活和学习,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小江亦表示与陈某及陈某父母更为亲近,故小江随陈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一审判决,离婚后小江随陈某共同生活。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小江随陈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在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 ,当子女单独和(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或者主要由(外)祖父母进行照顾,与(外)祖父母之间有更深的情感联系时,人民法院可以将此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同时,在离婚和抚养权争议案件中,孩子和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不仅父母有表达意愿的权利,更应尊重8岁以上孩子本人意愿,给予其应有的选择权。而为了解孩子最真实的想法,征求意愿时,必须使用孩子的交流方式,本案中孩子较为细致地描述了生活的场景,并通过给予父亲和祖父母的高分,表达了孩子对祖辈隔代养育的肯定和对父亲陪伴的幸福感受。
本案综合考量上述两点因素,作出抚养权的裁判,较有说服力,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健康稳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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