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死亡时,祖辈和父辈应协同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
——小康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康的父亲张某与母亲汪某于2013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康随汪某共同生活。2018年8月,汪某不幸因心脏病猝死,此后小康一直随外婆吕某共同生活。但吕某年事已高,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小康的生活、学习费用,且小康正值叛逆期,也不服吕某管教。因此吕某作为小康的实际抚养人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小康随张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审理中,张某并不愿意接受小康随己共同生活,对吕某曾帮助女儿争夺小康抚养权心存怨气,且小康与父亲关系疏离,若直接判决小康随张某共同生活势必不利于小康的健康成长。基于此,静安区人民法院邀请家事调解员、青少年事务社工对小康就读的学校以及吕某和小康的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并与小康深入交流,开展心理疏导。在充分调查后通知双方到庭调解,经情绪安抚、分别谈话和法律讲解,小康的外婆和父亲解开心结,达成小康父亲每月给付小康抚养费1,500元,由吕某再照顾小康六个月作为过渡期后,由张某将小康接去共同生活的调解方案,吕某自愿撤回起诉。
之后,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小康进行了重点观护,并持续督促和协调小康外婆和父亲履行协议。最终,在法院和社工的共同帮助下,小康与父亲的关系有实质性改善,父亲并在小康学校附近购买房屋,与小康共同生活在一起。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世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理应负担起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但现实中有些夫妻离婚时不够理性,而其父母站在子女一边推波助澜,导致矛盾激化、心生埋怨,从而导致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未成年子女互不来往、关系疏离。
本案如简单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学习和监护问题均无法得到妥善安排。因此,人民法院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创设平台去化解祖辈和父辈的矛盾,建立父辈与孩子情感联结,引导双方把未成年人的需要、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修复亲子关系、家庭关系,协同祖辈和父辈握手言和,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以及监护问题,让未成年人能够真正得到监护,避免误入歧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作用。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